「托蘭異世錄-Toram Online-」(以下稱「本服務」)係指ASOBIMO,Inc.(以下稱「本公司」)提供之Window PC專用的情報服務。
本條款適用於您使用本服務時,包含遊戲內道具(以下稱「道具」)與遊戲內貨幣(以下稱「露珠」)在內之一切相關行為。
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此條款。
此外,當您本人以外的使用者,透過您的帳戶(以下稱「會員帳戶」)使用本服務時,仍視為由您同意本條款之內容下所為。
本應用程式僅支援由Asobimo Games進行下載。
萬一您違反本條款內任何一部分事項,即有可能在無告知您的情況下,中止您今後對本服務的使用。中止後,亦不會退還您已支付的費用。
若您為未成年人等行為能力受限者(以下稱「未成年者等」),請務必取得監護人或擁有親權者同意,再行使用本服務。
與本服務相關之網站頁面以及本服務所使用的應用(以下稱「本應用」)所提示之公告、各項規定、準則,皆屬於本條款的一部分。
若您不同意本條款,將不得使用或進入本公司所有服務與內容(包含網頁)。
第1條(登錄會員)
1. 使用者一旦下載並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在同意本條款下登錄會員。(以下稱「會員」)。
2. 本公司若發現申請登錄者有下列任一情形,可拒絕核准該使用者的申請。
然而,本項規定並不表示本公司有義務核准除下列狀況外的所有申請。
a. 當本公司發現登錄會員的申請資料中包含虛假信息或內容。
b. 申請登錄者由於違反本條款等理由,暫時被禁止使用本服務,或過去曾被撤銷使用本服務的資格。
c. 除前項a與b所列內容外,經本公司判斷明顯不適宜者。
3. 當會員登錄之資訊等遭第三者不當使用,導致會員蒙受損害時,除本公司蓄意為之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4. 除前述各項規定,對於會員所提供之資訊,本公司將秉持本公司「隱私權政策」進行運用。
5. 會員需具備Asobimo帳號,方可持續使用本服務。若您欲維持持續性之不間斷服務,則需請您保持同樣的Asobimo帳號。
第2條(使用費用)
1. 本服務為除部份服務與內容外,均可免費使用的情報服務。
2. 本服務之使用費用,均標示於各商店之購買畫面。
3. 根據伺服器維護以及本應用程式之連線狀況,可能會發生無法使用之期間。
4.下載以及遊玩本應用程式等,可能依照您所使用的通訊方式而產生額外通訊費用。使用本服務時的通訊費用將由會員自行負擔。
推薦加入各數據通訊的流量月費方案後使用本服務。
5. 若因符合法令或其他事由,使本公司必須對會員負過失責任時(蓄意為之與重大過失除外),本公司對會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上限為該會員最近一個月對本公司本服務所支付之金額總和。
6. 未成年者等會員欲使用付費服務或購買付費內容時,應在擁有親權者或監護人的同意下進行支付。另外,若未成年者等會員完成支付,即視為已取得擁有親權者或監護人的同意而為之。
7. 會員若轉移數據失敗,導致本服務內已購買道具等個別項目內容(以下稱「道具等」)或露珠消失時,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8. 會員基於第14條規定內容,遭到禁止使用處置時,即喪失對本服務內購入的道具與露珠的權利。
1. 會員可依照規定的方法,對自己的會員帳號儲值露珠,並消費儲值的露珠以獲取本服務內道具等物品。
2. 遊戲內的虛擬貨幣「露珠」,將會被分類為本遊戲內免費提供給會員的「免費露珠」,以及會員透過支付信息費用、使用費用等途徑儲值所獲得的「付費露珠」。
3. 會員可透過支付個別信息費用、及付費平臺之購買頁面上所顯示的費用,來為會員帳號增加虛擬貨幣「付費露珠」。
4. 會員可指定消費所需之虛擬貨幣,以獲取道具等物品。當確認虛擬貨幣餘額足夠支付,即從會員帳號扣除該虛擬貨幣數,並更新剩餘貨幣數。
會員除因特殊法令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取消已消費之虛擬貨幣,亦不得退還已取得之道具等物品。
5. 如會員同時持有虛擬貨幣「免費露珠」與「付費露珠」,則優先消耗「免費露珠」。且虛擬貨幣將會依據取得日時之先後,優先消耗取得日時較早的虛擬貨幣。
6. 虛擬貨幣乃固定於會員帳號之下,無法轉讓、出借、變賣、或變更名義。
即使是同一人擁有的不同會員帳號之間,亦不可合併計算使用。
7. 虛擬貨幣之剩餘金額、購買履歷、使用履歷等明細,會員可在本公司提供之履歷畫面內,確認一定期間內之履歷。
本公司除額外規定的其餘情況下,不提供履歷畫面更新以外的通知。
8. 虛擬貨幣為會員帳號之附帶性服務,無法單獨解除虛擬貨幣之服務。
9. 本遊戲之虛擬貨幣並未設定有限期限,然會員儲值虛擬貨幣「付費露珠」超過180天後,未使用盡之剩餘虛擬貨幣「付費露珠」將自動轉換為其餘道具。若會員欲取得想要的道具,敬請於儲值後180天內獲取該道具。
第3條(停止使用服務)
1. 會員可隨時根據既定方法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會員登錄申請,進而解除本服務之使用協議。
2. 當您超過180天未進行費用支付、購買道具、登入遊戲等操作時,遊戲內角色數據,以及部份或全部登入訊息均可能被刪除。本公司將不負隨刪除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4條(中止使用服務)
1. 本公司於發現會員有下列任一情事時,有權立即禁止該會員使用本服務。
a. 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b. 會員提供、登錄的資訊為虛假時。
c. 會員破產或申請、被迫申請破產手續時。
d. 使用本服務相關內容時,會員所使用的付款服務公司判斷該筆交易為無效或決定取消時。
e. 本公司認定符合本條款第14條「禁止事項」所製定的內容時。
f. 由於可歸因於會員之管理疏失,導致管理ID、密碼或裝置為他人所取得,進而於使用服務上造成損失或遭第三者不當使用時。
g.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會對本公司營運業務造成妨礙的行為。
2. 同一名會員透過複數次登錄會員手續取得會員帳號時,若該會員之任一會員帳號因前項規定遭到停止使用本服務之處分,則本公司得停止該會員使用所有本服務會員帳號。
第5條(客戶輔助)
1. 本公司並無義務回答會員關於本服務的所有諮詢。
2. 會員對本公司進行本服務相關諮詢時,請透過email諮詢。
第6條(解約)
1. 根據本條款第4條「中止使用服務」規定,若存在違反本服務的會員,且在本公司事先發出限期改善通知的情況下,該違規狀況卻仍未見改善者,本公司可通過規定方式進行通知後,解除該會員對本服務的使用協議。
此時,本公司可一併解除其他根據本條款所提供服務的使用協議。
2. 經本公司判斷會員有違反本條款第14條「禁止事項」與第4條「中止使用服務」中各項規定之事由,且對本公司執行業務構成妨礙時,得以不受該停止使用期間束縛,立刻解除本服務之使用契約,並無須事前通知。
此時,本公司可一併解除其他根據本條款所提供服務的使用協議。
3. 基於本條款規定解除服務使用協議而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7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提供予會員之圖像、影片、音樂、文章、程式、資訊等(以下稱「內容」)之相關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皆屬本公司又或授權本公司之授權人所有,會員不得於未經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授權人許可的情形下供第三者使用或對其公開。
2. 使用者僅得於下載了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的支援本APP之機種上使用本服務。
3. 會員不得侵害本公司及第三者權利,又或從事有該風險之虞的行為。
4. 會員在使用內容時,不得超出著作權法所規定之私人使用範圍。
5. 會員因違反本條規定產生問題時,須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與責任以解決問題,並不得因此對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困擾與損失。
6. 有關前述各項以外的內容,均適用於「二次利用・二次創作相關規範」。
第8條(商標等)
本網站所標記之商標、LOGO以及服務商標等(以下統稱「商標」),皆為本公司或第三者之登錄商標或未登錄商標。
本公司並未根據本條款針對會員或其他第三者進行轉讓又或授權使用商標。會員不得對本網站上之未登錄商標進行商標登錄。
利權、商標權(包含接受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申請登錄,且不得申請登錄或轉讓著作權(程式碼的權利、文件的權利和子程式、模組等的權利)又或行使之。
第9條(個人情資保護)
本公司所保管的個人資訊之相關運用,應遵循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行使之。
第10條(玩家資料)
1. 本公司對於會員於本服務內製作、傳送、或是保存的遊戲資訊,可加以變更或刪除,無須事前通知會員。
2. 本公司對於會員透過本服務對不特定第三者表明的文字或圖像資訊內容,可加以變更或刪除,無須事前通知會員。
3. 無論理由為何,本公司一概不受理將全部或部份玩家數據,轉移為另一玩家之數據。
4. 會員不可將全部或部份玩家數據,基於營利目的出借、販售、轉賣,以獲得現金以及電子貨幣等其他具財產價值之物品。
第11條(禁止轉讓權利)
會員不得將與本條款有關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移或轉讓予第三者。
第12條(自我責任)
1.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概應自行負責,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不保證永久提供本服務中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及於其中獲得之露珠及虛擬道具等一切資料。
3. 對於因本服務中所提供的各種信息、遊戲內虛擬貨幣及虛擬道具的遺失,及其他一切與本服務相關事項所產生之損失(數據傳輸延遲、失敗、誤執行、延滯、變更、中止、暫時中斷及其他一切障礙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3條(損害賠償責任)
1. 當會員的行為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或因會員的行為造成其餘會員或第三方對本公司投訴,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本公司可要求會員支付損害賠償金額,被要求支付之會員應立即對本公司支付該賠償金額。
2. 會員與其餘會員以及第三方之間所發生的紛爭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應對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蒙受之損害賠償。
3. 會員在使用本服務時,若發生侵害本公司權利或利益之情事,則本公司有權向該會員要求賠償損失。
第14條(禁止事項)
當會員符合下述至少一項以上之禁止事項,本公司得以限制會員對本服務知使用,或採取法律行徑。
1. 關於整體服務
a. 蓄意利用本服務之漏洞、竄改參數、竄改程式碼又或進行逆向工程和用其他方法進行之解析行為。
b. 為達不正當目的,蓄意利用程式上的錯誤與障礙進行的行為,以及教唆其餘會員利用程式上的錯誤與障礙進行行為。
c. 竄改或刪除刊載於本網站之資訊等非法存取及其他行為,又或嘗試前述作法之行為。
d. 對本服務之營運和網路系統造成障礙之行為。
e. 妨礙或竊取本服務之通訊、入侵伺服器又或從中竊取資訊之行為。
f. 發布或傳送病毒等有害程序之行為。
g. 使用自動操作角色的裝置、機器或工具軟體之行為。
h. 在連線遊玩、遊戲對戰過程中蓄意切斷電源等以強制結束遊戲之行為。
i. 發布或傳送壓縮網阯、縮短網阯、轉向網阯,令他人在非自願情況下發布或存取內容之行為。
j. 發布或傳送未獲本服務許可之網站等之連結和網址之行為。
k. 由複數會員利用同一行動通訊裝置、同一行動管理ID、密碼之行為
l. 使因違規行為等而遭強制刪除處分之會員再度入會之行為。
m. 為隱藏或偽裝經由本公司服務所發布之內容的發布來源,而針對標頭檔進行加工之行為。
2. 關於交流及個人資訊
a. 公開本公司或第三者之名字、住址、照片等個人資訊之行為。
b.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者之名譽、信用、隱私權、出版權等權利之行為。
c. 對第三者進行不當之誹謗中傷、侮辱、惡意騷擾以及其他造成經濟或精神損失之行為。
d. 使人聯想到對民族、人種、性別、年齡等歧視之表現與行為。
e. 冒充他人、利用相似名稱欺騙會員、偽造與事實大幅相異之內容以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f. 利用他人名義、自稱從屬於其他公司等組織之冒充行為。
g. 冒充本公司從業人員或客服人員之行為。
h. 以造成第三者恐懼為目的,告知對方將對其加害等行為。
i. 以與他人交往為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j. 以舉辦網友聚會等實際見面場合為目的之引誘、勸誘行為。
k. 發布或傳送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位址、其他網站的ID和密碼等資訊之行為。
l. 下列垃圾信息騷擾行為
①(SPAM)垃圾訊息(一名或多名會員在本服務中可發布文字的地方撰寫相同或類似之文章,或以訊息方式傳送的之行為)
②垃圾文字(一名或多名會員于本服務中可發布文字的地方編寫無關或相關性極低之語句、發布無意義的長文和大量語句,或以訊息方式傳送之行為)
③其他經本公司判斷屬垃圾訊息騷擾之行為。
m. 將本服務內所提供的內容(露珠及虛擬道具等)用於非法買賣或交換的行為(現實金錢交易‧跨遊戲交易的行為),以及發布該類別的的聊天信息、宣傳、廣告及具備前述性質的行為。
n. 將會員ID、密碼轉讓給第三者的行為。
o. 收集、累積其他會員個人資訊的行為。
3.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宗教政治‧商業活動
a. 發布或傳送猥褻、兒童色情、虐待兒童之資訊,或使人聯想該類資訊的內容之行為。
b. 與詐欺、濫用藥物、兒童買賣春、儲蓄帳戶及非法買賣行動通訊裝置等相關之犯罪行為。
c. 提供、承接、仲介、引誘進行違法行為之行為。
d. 發布或傳送拍攝殺人、傷害現場、屍體及其他殘忍行為的內容或會使人做出該聯想的內容之行為。
e. 勸誘、誘使或助長自殺、自殘、使用違法藥物等之行為。
f. 勸誘加入未經本服務許可之團體、宗教活動、傳銷之行為。
g. 從事選前活動和選舉運動(包含類似行為)及抵觸日本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h. 發布或傳送未經本服務許可之商業用廣告、以宣傳為目的之資訊之行為。
i. 買賣、交換、贈與未經本服務許可之商品、權利、服務之行為,又或具備前述性質之行為。
4. 其他
a. 侵害本公司又或第三者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商標權等權利之行為。
b. 違反法令、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一般常識、本條款或其他各別規定之行為。
c.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屬不恰當之一切行為。
第15條(免責事項)
1. 本公司於發生符合下列事項之事由時,得暫時中斷或停止本服務,無須事前通知會員。
a. 針對用於本服務之硬體、軟體、通訊機器設備等進行定期或緊急之維護與修理時。
b.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c. 由於火災、停電、其他意外事故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d. 因戰爭、紛爭、動亂、暴動、勞資糾紛等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e.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其必要性之狀況。
2. 對於使用本服務時因本公司蓄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會員蒙受之損失,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上限等同於收受自會員之服務使用費總和,且僅限於造成直接損失時方進行賠償(亦即逸失利益、結果損失等間接損失一律恕不賠償)。
此外,若會員未同意本條款,則其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損失和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3. 對於會員使用本服務時產生之損害(延遲、未傳輸、錯誤、系統癱瘓時間、傳輸失敗、服務中斷後資料、項目又或文字的消失,會員所用之行動通訊裝置的故障、誤執行及其他一切損害),除因本公司蓄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者外,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4. 若提供本服務之機器遇有發生故障、問題、停電等以及傳輸線路異常等超乎本公司預期之不可抗力情事,可能導致個人資訊及其他與會員相關之資料消失或遺失。
此外,亦可能因系統障礙等導致個人信息及其他與會員相關之資料消失或發生延遲。
除因本公司蓄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者外,對於因發生前述事由導致個人資料及其他與會員相關之資料消失、遺失、延遲等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5. 遇強制執行法、法院判定等不承認本條款中所定之本公司免責權時,本公司僅針對會員蒙受之直接損害負賠償責任(亦即逸失利益、結果損失等間接損失一律恕不賠償),且賠償金額上限等同於收受自會員之服務使用費總和。
6. 會員應根據自行判斷,避免以打亂健全生活環境的方式過度使用本服務。會員因前述不適當之使用方式造成社會、精神、肉體上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7. 會員須對以會員之通訊裝置或管理ID在本服務中所為之一切行為及結果負責,無論該行為是否由其本人所為。
8.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以及透過本服務進行的一切行為與其結果,均須自負責任,若透過使用本服務造成本公司或第三者蒙受損害,會員須自負解決責任並負擔相關費用。
9.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之際所登錄之個人資訊若有疏漏,並因該疏漏導致會員蒙受損害時,由該會員自行負責。
10. 對於伴隨本服務中斷所發生之會員所負擔之一切費用(電話費、通訊費、本服務之使用費用等),本公司概無支付義務。
11. 對於使用本服務時可能發生之錯誤,本公司對會員及第三者概不負任何責任。
另外,會員須同意本服務乃本公司於當下可提供給會員之內容,不代表本公司向其保証本服務完全沒有任何瑕疵。
因此,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得之資訊等(包含程式在內),本公司對其完全性、正確性、適用性、實用性等不負任何責任。
12. 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導致會員或第三者蒙受之不利益與損害(包含一切本應用程式以外之應用程式、資料或硬體等所導致之損害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13. 會員在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咎於會員的事由造成本公司損害,或有相關疑慮時,本公司可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停權處置並請求損害賠償。
14. 為保護因違反使用條款行為而蒙受其害的會員及遊戲環境,本公司將會對用戶所發送的信息進行確認。
15.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導致第三方蒙受損害,或與第三方間發生糾紛時,會員應負責解決並承擔費用,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到其他會員或第三方追究責任時,會員應負責解決糾紛並承擔費用,不應對本公司造成任何負擔。
此時,本公司可要求會員支付為解決本公司與相關第三方之間的紛爭所需之合理律師費用。
16. 當本公司判斷會員已違反本條款第14條「禁止事項」中所規定之禁止行為時,或本公司認定有必要時,將會對本公司所營運之本服務在內的所有服務,公開該會員之相關資訊。
對於本服務內之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問題(包括間接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17.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進行後導致的結果,或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的結果,除因本公司蓄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16條(情報通知)
1. 本公司可對會員於本服務之網頁或本應用中,顯示或刊載營運上之必須訊息,以此通知會員。
2. 前項通知自顯示或刊載於本服務之網頁或本應用時,將立即產生效力。
3. 會員應遵守上述通知事項,若不遵守則視為觸犯禁止事項。
4. 會員有義務定期確認上述通知內容,且於通知生效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確認該通知內容。
若會員因未確認通知內容而蒙受損害,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第17條(會員間糾紛)
本公司不介入會員之間的糾紛。此外,若收到會員違反本條款所規定之禁止事項之通知,本公司將可自行判定處理方式。
第18條(內容服務)
本服務內可能包含本公司的其他服務,或是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合作的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內容服務」)。
關於內容服務之使用,可能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他業者另行規定之使用條款及其他條件。
關於內容服務之使用,以下為本公司認可之行為。
・透過內容服務,轉讓在本服務內取得之道具。
・透過內容服務取得被轉讓之道具,並在本服務內使用。
此外,於本服務及內容服務間流通之道具,同樣適用於本條款內的各項規則,但不代表其在本服務內的既定性能、特性、功能等獲得保證。
第19條(協議事項・管轄)
本條款包含成立、效力、解釋及履行在內的一切法律關係,均以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本條款應依據日本國法律加以解釋。
若會員之間針對本服務或本條款產生疑義或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誠意進行協議,然而若協議後仍未能解決問題,則以東京簡易法庭或東京地方法院為初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0條(變更條款)
1. 本公司可變更、部分刪除、更改本條款內容,不需事前通知會員。
2. 會員於本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同意本使用條款。
2021年12月20日公佈
2022年 4月27日修訂